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子女和财产该如何处理?
我和另一半的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婚姻,现在不知道我们的孩子抚养问题怎么解决,还有我们一起生活期间的财产该怎么分。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子女和财产处理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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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胁迫结婚等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的子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的权益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抚养权方面,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会判给母亲抚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以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财产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无法明确归属,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比如胁迫另一方结婚等,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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