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签订一些合同,比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时,常常会遇到格式条款。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有效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则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简单来说,如果格式条款违背了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定,那就是无效的。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自己对商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而消费者却要承担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和责任,这种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合同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不能让一方凭借格式条款逃避责任,而让另一方承担过多的义务。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双方都应该享有基本的权利,如果格式条款将对方的主要权利排除在外,那这样的条款就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例如,在一些租赁合同中,房东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租客合理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 总之,当我们遇到格式条款时,要仔细审查其是否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如果发现格式条款无效,我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签订合同前,我们也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理解或者不合理的部分,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