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我在签合同的时候,发现里面有很多格式条款。我有点担心这些条款会不会无效,影响我的权益。我想知道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到底有哪些方面呢?这样我就能判断合同里的条款合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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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签订的很多合同都存在格式条款,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是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利用格式条款,让自己少承担责任,却让对方多承担责任,或者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比如,一些商家在合同中规定自己对商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而消费者却要承担各种不合理的义务,这样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当一方通过格式条款把对方的主要权利排除在外时,这个条款也是无效的。比如,在租赁合同中,房东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租客合理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该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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