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我和别人签合同,里面有好多格式条款。我担心有些条款对我不利还无效,所以想了解下格式条款里到底有哪些情形是无效的,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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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法律上,格式条款存在一些无效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主要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如果格式条款存在这些情况,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比如商家在合同中规定自己对产品质量问题一概不负责,而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所有损失,这显然不合理地免除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商家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主要权利,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 总之,当我们遇到格式条款时,要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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