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股权转让是否无效?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确保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合作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转让方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其他股东并保障其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当其他股东知道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该股权转让的请求。如果法院认定转让方确实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且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了撤销权,那么该股权转让合同可能会被判定无效。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该股权转让合同就会继续有效。 此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并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当优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时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或者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股权转让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