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应由收款方开具还是实际业务发生方开具?


在探讨发票应由收款方开具还是实际业务发生方开具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一条款给出了一个基本的原则,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收款方是发票的开具主体。 从法律原理来讲,收款方开具发票是因为其收到了经营业务的款项,这体现了交易的资金流向与发票开具的对应关系。当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收到款项时,它有义务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给付款方,以此来确认收入并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了货款给甲公司,那么甲公司作为收款方就应该给乙公司开具发票。 然而,在实际业务场景中,可能会出现收款方和实际业务发生方不一致的情况。但无论如何,按照法律规定的本质,谁从事了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谁就应当开具发票。如果实际业务发生方只是负责业务操作,但款项由其他关联方代收,这种情况下代收款项的关联方如果与实际业务发生方有合法的委托收款等手续,从形式上可能表现为代收方收款,但实质上发票还是应该由实际业务发生方来开具。因为实际业务发生方才是真正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主体,其才符合“对外发生经营业务”这一条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以,不管是收款方还是实际业务发生方,在开具发票时都必须保证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否则就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虚开发票不仅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发票的开具主体,并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