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关于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质押,只有其中具有财产属性且可以转让的部分才行,像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等就不能用于质押。 其次,设定知识产权质押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仅仅签订质押合同是不够的,必须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权才正式成立。例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办理登记,专利权质押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著作权质押要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再者,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如名称、注册号等)、担保的范围等内容。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最后,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防止出质人随意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而损害质权人的权益。 总之,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确定可质押的权利范围,到签订书面合同,再到办理出质登记等,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这样才能确保质押行为合法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