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上规定提前15天书面告知离职是否合法?
我签的试用期合同里写着要提前15天书面告知离职,可我听说试用期离职不用这么久。我不太清楚这个规定合不合法,要是不合法我就不想按这个来,想了解下这种合同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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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合同上规定提前15天书面告知离职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试用期离职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试用期合同上规定提前15天书面告知离职,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法律规定是最低限度的保障,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加重劳动者的义务。所以,这种合同条款是不合法的。 当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依据法律的效力高于合同约定的原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即便合同中有提前15天书面告知离职的条款,劳动者仍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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