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0%是否合法?
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0%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说明法律是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的。
从一般原则来讲,我国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如果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合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违约金约定在实际损失的30%以内,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如果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0%约定,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其他特殊证据证明该约定不合理时,是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因为20%并未超过通常认为的合理比例范围。
但如果一方认为这个20%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是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的。比如,违约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低于合同总价的20%,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反之,如果守约方有证据表明实际损失超过了合同总价的20%,也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
相关概念: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实际损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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