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三天工资减半是否合法?
我入职了一家公司,公司说前三天工资减半。我觉得这样不太合理,但又不确定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这种前三天工资减半的做法到底有没有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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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三天工资减半这种做法一般是不合法的。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首先,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有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足额的劳动报酬,而不应该被随意减半支付。其次,从公平合理的原则来讲,劳动者在工作的前三天和之后的工作时间,在工作性质和劳动付出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是前三天工作,就单方面降低工资标准。除非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就前三天工资减半的情况达成了明确、自愿的一致意见,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可能是在被迫或者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签了这样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很可能也是无效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依据,直接规定前三天工资减半,很可能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这种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如果公司存在前三天工资减半且没有合理合法依据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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