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回扣算商业贿赂吗?
我在和一家公司合作的时候,对方提出会给我30%的回扣。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算不算商业贿赂,要是算的话,我肯定不敢要。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30%的回扣到底属不属于商业贿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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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为了达成交易,偷偷给别人好处。 关于30%回扣是否算商业贿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如果这30%的回扣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并且目的是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那很可能就构成商业贿赂。比如,甲公司为了拿到乙公司的订单,在没有在公司账目上如实记录的情况下,给乙公司负责采购的人员30%的回扣,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但如果这30%的回扣是通过明示的方式给予,并且双方都如实入账,符合商业惯例和财务制度,那就不一定构成商业贿赂。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公司促成交易后可以获得30%的佣金,而且双方都按照规定在账目上进行了记录,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所以,30%回扣本身不能直接判定为商业贿赂,关键要看给予回扣的方式、目的以及是否如实入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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