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跟留置通俗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质押和留置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区别,感觉有点迷糊。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质押和留置分别是怎么回事,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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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留置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诸多通俗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小李向小张借款,小李把自己的手表交给小张作为担保,这就是质押。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小赵把自己的汽车送到汽修厂维修,修好后却不支付修理费,汽修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 从成立条件来看,质押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也就是双方要先商量好进行质押,并且要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在占有动产的原因上,质押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因为质押合同的约定,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行使留置权。 从担保物的范围来讲,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而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总的来说,质押和留置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它们在设立方式、占有原因、担保物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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