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质押有哪些通俗的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感觉有点混淆。想了解下从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方面,留置和质押具体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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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通俗区别如下: 首先,留置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这意味着留置权的产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时,债权人就享有留置权。比如,汽车修理厂为车主修理汽车,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而质押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乙作为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这就是典型的质押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占有方面也存在差异。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法业务关系,比如上述的修理合同关系。而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押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并且,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一般是与债权债务有牵连关系的特定物;质押中质押物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约定的任何动产或权利。 再者,权利实现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只有当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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