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留置和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不同。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丙向丁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丁作为质押。 其次是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权是意定担保物权,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再者是占有方式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以实现留置权。质押权中,质物的占有是基于质押合同,出质人主动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最后是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没有像留置权那样的宽限期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