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加重后可以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吗


职业病加重后,通常不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确认行为。而职业病诊断与工伤认定密切相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会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个证明书是认定患职业病为工伤的重要依据。 按照规定,当职业病加重后,不需要再重新制作工伤认定书,而是等待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新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例如,劳动者之前被诊断为某职业病,之后病情加重,此时应先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加重的病情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应结论。 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要是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 总之,职业病加重主要是先由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后续根据诊断结论及是否有异议等情况,按上述规定的程序来处理,而非直接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相关概念: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出具的文件,包含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诊断时间等内容,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当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的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