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职业病加重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我之前被查出有职业病,也认定过工伤了。最近感觉病情好像加重了,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了更大影响。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再重新去做工伤认定啊?我不太清楚流程,也不确定会有什么变化,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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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职业病加重后一般不需要重新进行工伤认定,而是等待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首先,咱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会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个证明书是很重要的文件,它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会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以及诊断时间等内容。并且,该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要是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这里实行的是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就是最终鉴定了。 从实际案例来看,比如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到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与职业病相关的工作,期间所患职业病加重的,这种情况是应认定为工伤的。 在职业病工伤鉴定中,患病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鉴定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职业病鉴定书”是认定患职业病为工伤的依据。这里的“依法”有两层含义,一是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应由合法的诊断或鉴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二是相关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或经再鉴定程序终结的,该证明(鉴定)书即可成为社保部门认定工伤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也规定,“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部门不再进行审查核实” 。 相关概念: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出具的文件,包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诊断结论、诊断时间等内容 。 职业病鉴定:当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的再次判断过程,分为市级和省级两级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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