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百分之四十,赔偿方案n+2是否合法?

我们公司最近要裁员,比例达到了百分之四十,给出的赔偿方案是n+2。我不太懂这个赔偿合不合法,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赔偿应该是怎样的,公司给的这个方案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要求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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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裁员百分之四十,赔偿方案“N + 2”是否合法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N”指的是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而“2”通常代表的是额外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裁员百分之四十,显然满足上述法律规定中需要履行特定程序的条件。


关于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N”就是依据该条款计算得出。


而“2”所代表的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这里赔偿方案中的“2”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代通知金情形。


从裁员程序上看,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且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那么整个裁员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即便按照“N + 2”进行赔偿,也不能掩盖其程序违法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裁员百分之四十,赔偿方案“N + 2”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公司严格履行了法定的裁员程序,并且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N + 2”的赔偿方案是合法的;但如果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那么该赔偿方案就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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