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过失犯罪吗?
我想弄清楚滥用职权罪在法律上的性质,不确定它到底是不是过失犯罪。我身边有人好像涉及滥用职权的情况,我想知道这种罪的认定是不是和过失有关,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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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定滥用职权罪是否为过失犯罪,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关键概念,即滥用职权罪和过失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做了不该做的事,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过失犯罪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该条法律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明知道自己没有权力批准某项工程,却故意越权批准,最终导致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罪的故意表现。 所以,滥用职权罪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它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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