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查与审理程序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最近遇到个法律纠纷,对一审结果不满意打算上诉走二审。但不太清楚二审审查和审理程序具体要遵循哪些规定。担心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定,导致上诉过程不顺利,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得到准确且易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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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查与审理程序在不同诉讼类型中有着相应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首先是立案环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会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再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即使对方不提出答辩状也不影响审理。之后原审法院要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接着是开庭,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且要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然后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 在行政诉讼中:上诉方面,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要注意上诉期限,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二审审理形式等规定与民事诉讼有相似之处。 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等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审理流程包括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等一系列环节,最终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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