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以公谋私是否属于刑事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以公谋私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利用职务便利以公谋私”指的是个人凭借自己在单位或组织中所担任的职务,使用单位的资源、权力或者信息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可能涉及到多种不同的罪名,比如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比如,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自己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到的货款私自截留用于个人消费,达到了三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例如,某政府部门的官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比如,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将企业的资金挪用去炒股,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然而,如果以公谋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某员工偶尔利用单位的办公用品办了点个人的小事,没有给单位造成较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会受到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 所以,利用职务便利以公谋私不一定都构成刑事犯罪,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主体身份、涉及的金额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