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否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我和别人谈生意,对方发了一个合作要约给我。我想让我的合作伙伴以我的名义向对方发出承诺,可又不确定这样行不行。想问下在法律上,承诺是不是必须得由受约人亲自向要约人发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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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承诺是否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规定和原理上来说,一般情况下,承诺确实应当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这是因为要约是针对特定的受约人作出的,是希望与该特定受约人达成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法律认可的承诺主体是受要约人。当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传达给要约人时,合同就有可能成立。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存在由受约人的代理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受约人委托了代理人,并且该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条件,那么代理人以受约人的名义向要约人发出的承诺也是有效的。这里的代理条件包括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并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作出,那么就不能由他人代为发出承诺。因为要约人有权在要约中对承诺的主体和方式等作出限制,这是要约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比如,要约中写明‘本要约仅接受你本人的承诺’,这种情况下,若由他人发出承诺,通常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在实践中,如果存在不确定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为发出承诺的情况,受约人最好与要约人进行沟通确认。这样可以避免因承诺主体问题导致合同效力出现争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虽然一般原则是承诺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等特殊情况下,也存在变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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