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从犯是否需要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在诈骗犯罪中,关于从犯是否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下面将结合具体法律规定,详细阐述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从犯的概念。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通常表现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但相较于主犯,其行为的重要性、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较小;辅助作用则是指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望风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犯罪从犯责任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虽然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但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脱离整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诈骗犯从犯是否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从犯是否对整个诈骗行为有概括的故意。如果从犯对整个诈骗行为有概括的认识和参与,即使其没有直接实施全部诈骗行为,也可能需要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但在量刑时会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从轻、减轻处罚。例如,从犯知道整个诈骗计划,并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如协助转移诈骗所得等,那么其可能需要对全部诈骗金额负责。 然而,如果从犯仅对其参与的部分诈骗金额有明确的认识和故意,且其行为与其他部分诈骗行为没有直接关联,那么通常只需要对其参与的部分金额承担责任。例如,从犯仅参与了诈骗行为的某一个环节,且对其他环节的诈骗金额并不知情,那么其责任范围应仅限于其参与的部分。 此外,司法机关在认定从犯责任时,还会考虑从犯的获利情况。如果从犯获利较少,与主犯相比明显不成比例,也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诈骗犯从犯是否对全部金额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从犯的主观故意、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在量刑时,从犯通常会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