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
我遇到了政府部门该办事却不办事的情况,我想知道他们这种行政不作为能不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行政不作为是不是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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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简单来说,就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没做。 可诉性行政行为则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就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不作为是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其中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这明确表明了,当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公民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 在实际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可能有很多种。比如,公民向环保部门举报企业的污染行为,环保部门却不进行处理;或者公民申请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等。这些都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 对于公民来说,如果遇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然后,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自己提出申请的材料、行政机关的回复情况等。之后,就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的情况。如果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 总之,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公民在遇到行政不作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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