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借款到期不偿还,抵押的房子就属于出借人,该约定有效吗?
我之前借给别人一笔钱,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还钱,他抵押的房子就归我。现在借款到期了,对方没还钱,我想让他把房子给我,可他反悔了。我想知道我们之前的这个约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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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约定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 这里涉及到一个“流押条款”的概念。流押条款就是指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简单来说,就像我们这个例子中约定借款到期不偿还,抵押的房子就属于出借人,这就是典型的流押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法律是禁止流押条款的,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为什么法律要禁止流押条款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允许流押条款生效,在债务人急需用钱时,债权人可能会利用债务人的困境,迫使债务人签订不公平的抵押合同,以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来担保数额较小的债务。当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获得抵押物,这对债务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该怎么办呢?虽然流押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借人仍然享有抵押权,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一般来说,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的房子进行拍卖、变卖,然后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出借人不能直接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对房子进行变现来获得自己应得的款项。 综上所述,约定借款到期不偿还,抵押的房子就属于出借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出借人仍可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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