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该如何认定?
我听说滥用职权罪里因果关系的认定很关键。我身边有个事,有人好像滥用职权了,但不确定造成的后果和他滥用职权有没有因果关系。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滥用职权罪的因果关系的,有啥标准和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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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认定滥用职权罪的因果关系,就是要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多种学说。其中条件说认为,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时,就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结果,那么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某官员滥用职权违规批准建设项目,之后该项目因不符合安全标准发生重大事故,如果没有该官员的违规批准,就不会有这个项目,更不会发生事故,按照条件说,就可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则是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该行为通常情况下是否会引起该结果。即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否具有相当性。比如,某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发放许可证,而该许可证被用于违法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在一般情况下,违规发放许可证就容易引发类似的违法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滥用职权罪的因果关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权范围、行为方式、损害结果的发生过程等因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并未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才能正确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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