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犯罪的起算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滥用职权犯罪在法律上的起算时间是如何确定的。我身边有人涉及这方面的事,我不太清楚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构成滥用职权犯罪,是从行为开始时,还是造成危害结果时,还是其他时间点呢?
展开


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滥用职权犯罪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以犯罪行为实施时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滥用职权犯罪,“犯罪之日”一般理解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之日。这是因为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即不仅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还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某一事务时,超越职权进行了不当决策,但当时并未立即产生危害后果,而是在一段时间后才显现出来,那么起算时间应以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为准。 不过,如果滥用职权的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续地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职权,那么起算时间则从这种连续或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全面、准确地打击犯罪,避免犯罪人通过持续实施犯罪行为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