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加故意伤害该怎么处罚?


当一个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在法律上的处罚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这两个行为是基于不同的犯意,并且是相互独立的行为,那么通常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法院会分别对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量刑,然后将两个刑罚合并执行。例如,某人先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之后又因个人恩怨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这种情况下就会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寻衅滋事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比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且这种伤害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的一部分或者是为了实现寻衅滋事的目的,那么一般会按照想象竞合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比较两个罪名的量刑,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