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航企高管因拖欠工资提前辞职被诉退“赎身费”合理吗?

我是一家航企的高管,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我就提前辞职了。结果现在公司起诉我,要求我退还所谓的“赎身费”。我不明白,明明是公司先拖欠工资,我才走的,他们这么做合理吗?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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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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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航企高管因拖欠工资提前辞职被诉退“赎身费”是否合理。 首先,我们来明确“赎身费”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般来说,航企可能以培训费用、服务期约定等名义收取类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这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确实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且有明确的服务期约定。 然而,在本案例中,存在一个关键因素,即航企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由于航企拖欠工资,高管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退还“赎身费”的诉求是否合理,就需要看“赎身费”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服务期约定。如果航企所谓的“赎身费”是不合理的费用,或者虽然是培训费用但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专项培训,那么高管就没有义务退还。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例中,是航企拖欠工资导致高管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高管违反规定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航企高管因航企拖欠工资提前辞职,航企起诉要求退还“赎身费”的诉求通常是不合理的。高管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高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航企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以及“赎身费”不合理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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