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吗?
我和朋友讨论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朋友说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可我觉得不太对。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仲裁委员会到底是不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呢?我有点搞不清楚,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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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首先来解释一下这几个概念。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就属于司法机关,它们的职责是通过司法活动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行政机关则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仲裁委员会是一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这表明仲裁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它并不属于行政序列的行政机关。 同时,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活动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通过仲裁协议来确定仲裁事项和仲裁范围,与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司法活动有明显区别。所以,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的一种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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