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办婚姻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类型?


包办婚姻通常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婚姻的效力和可撤销情形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可撤销婚姻,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其中一方当事人因为受到某种原因的影响,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那么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就视为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而在很多包办婚姻中,往往伴随着胁迫的情况,比如父母以断绝关系、伤害身体等方式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这种情况下就符合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法律保障当事人基于真实、全面的信息而自愿结婚的权利。如果包办婚姻中存在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等其他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包办婚姻如果存在胁迫等导致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是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类型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以维护自己的婚姻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