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案中拎袋算作案工具吗?

我亲戚因为盗窃被抓了,他当时用了一个拎袋来装偷的东西。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个拎袋能不能算作作案工具啊?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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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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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判断盗窃案中的拎袋是否算作案工具,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作案工具的概念。作案工具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使用的,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到帮助作用的物品。从功能上看,作案工具应该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并且这种关联对于犯罪的实施是有实质帮助的。 在盗窃案件里,如果这个拎袋是犯罪行为人专门为了实施盗窃而准备的,比如在盗窃前就打算用它来装盗窃所得物品,那么它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作案工具。这是因为该拎袋的使用直接服务于盗窃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辅助作用。例如,小偷在出门盗窃前特意挑选了一个大小合适、便于携带且不易引人注意的拎袋,就是为了在盗窃时能够顺利装走财物,这种情况下拎袋就符合作案工具的特征。 然而,如果这个拎袋只是犯罪行为人日常随身携带的物品,在实施盗窃时临时用来装财物,其原本并非为了盗窃而准备,那么是否将其认定为作案工具就存在一定争议。不过,即便如此,司法机关也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拎袋在整个盗窃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提及盗窃案中的拎袋,但对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的收缴规定,为判断拎袋是否算作案工具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如果拎袋符合这一特征,就可能会被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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