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经营不善面临亏损,感觉快撑不下去了。我想知道,如果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是不是必须得进行,还是说我可以有其他选择,不想那么快就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所以很想了解下破产清算到底有没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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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否具有强制性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这意味着,对于债务人来说,在符合破产条件时,是否申请破产清算有一定的自主性,债务人可以选择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和解则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种途径可以尝试解决债务问题,并非一定要进行破产清算。 然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当债权人提出申请后,若法院受理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那么破产清算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了。此外,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也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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