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求近三年无诉讼记录是否合理合法?


在探讨投标要求近三年无诉讼记录是否合理合法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招投标其实就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潜在的投标人参与竞争,从中选择最合适的中标人。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就是说,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需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这种审查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滥用权利来限制竞争。 对于要求近三年无诉讼记录这一条件,如果该项目的性质特殊,比如涉及到高度保密、重大安全责任等,过往的诉讼记录可能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那么招标人设置这样的条件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招标人可能担心有诉讼纠纷的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影响项目安全。 然而,如果该项目并没有特殊要求,仅仅因为企业有过诉讼记录就将其排除在外,这可能就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诉讼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原因导致,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有诉讼记录的企业就不具备投标能力。例如一些普通的商品采购项目,企业因为供应商延迟交货而产生诉讼,这并不能说明该企业在本次投标中不能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人设置的这一条件不合理,可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就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法或者不当,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等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