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标联合体是各方合并后组建的投标实体吗?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项目投标,有人提议组成投标联合体。我不太清楚投标联合体到底是什么性质,它是不是各方合并后组建的投标实体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避免在投标过程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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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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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联合体并不是各方合并后组建的投标实体。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投标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这里的“联合”并非是各方合并,各方在联合体内仍然保持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拥有独立的财产、人员等,只是为了共同完成投标项目而结合在一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就表明,联合体各方是基于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参与联合投标,而不是通过合并形成一个新的实体。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系列规定都强调了联合体各方在投标、中标及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相对独立性和各自的责任义务,并非是合并成一个新的实体。所以,投标联合体不是各方合并后组建的投标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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