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婴儿大腿骨折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老婆剖腹产时,孩子出来后发现大腿骨折了。我们特别担心,也很疑惑这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怎么判断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医疗事故,我们该怎么做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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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剖腹产婴儿大腿骨折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二是这种违反行为是出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三是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对于剖腹产婴儿大腿骨折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医护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比如在接生过程中用力过猛、操作手法不符合规范等,导致婴儿大腿骨折,并且符合上述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医护人员应该按照标准的接生流程来操作,如果没有遵循这些流程,导致婴儿受伤,就可能存在过失。 但是,如果婴儿大腿骨折是由于一些难以预见和避免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婴儿自身骨骼发育异常等,医护人员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违反规定和过失行为,那么就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 如果怀疑是医疗事故,患者或其家属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处理过程中,通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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