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欺诈合同是否属于撤销权?


在探讨解除欺诈合同是否属于撤销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撤销权和合同解除的基本概念。 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就像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双方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而合同的解除通常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表明,在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 但是,解除欺诈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行使撤销权。虽然欺诈是可以导致合同被撤销的情形之一,但在某些情况下,受欺诈方也可以选择通过解除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如果受欺诈方发现欺诈行为后,合同的主要义务尚未履行,且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此时受欺诈方可以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如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主张解除合同。 当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时,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也可能是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 解除欺诈合同和撤销权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受欺诈方在面对欺诈合同时有多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