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他人签下欠条并约定双倍付款,该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我被人胁迫签下了一张欠条,上面还约定了双倍付款。当时对方威胁我,如果不签就对我家人不利,我没办法只能签了。现在对方拿着这张欠条找我要钱,还要求双倍付款。我想知道这种被胁迫签下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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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胁迫他人签下欠条并约定双倍付款,这种约定通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胁迫”的含义。胁迫是指一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某种行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并非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想法去签订欠条和约定双倍付款的,这种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被胁迫签订欠条约定双倍付款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约定。 一旦该约定被撤销,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对方不能依据这个被撤销的约定要求您双倍付款。不过,申请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您要证明该约定是在胁迫下签订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您可以提供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证明对方存在胁迫行为;或者提供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来佐证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欠条。 此外,如果欠条所涉及的基础债务是真实存在的,即使双倍付款的约定被撤销,您仍需要按照实际的债务金额进行偿还。但对于不合理的双倍付款部分,您无需承担责任。 总之,胁迫他人签下的双倍付款约定,在法律上是可以被撤销的,但关键是要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提供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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