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恐吓要求还款数额而写的借条有效吗?

我之前在别人的恐吓下,被要求写下了一个借条。当时对方说我欠了他一大笔钱,可实际上根本没那么多。我特别害怕,就按照他说的写了借条。现在他拿着这个借条找我还钱,我想知道这种被恐吓写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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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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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被恐吓要求还款数额而写的借条是否有效,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被撤销,该行为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借条的情境中,如果是被恐吓而写下借条,这明显属于在胁迫手段下,违背了写借条一方的真实意思。 然而,要使借条被认定为可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受胁迫方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而且,受胁迫方负有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是在被恐吓的情况下写的借条。这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当时的录音、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者事后与恐吓方沟通时对方承认恐吓事实的聊天记录等。 如果受胁迫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了撤销权,并且能够证明是被恐吓写下的借条,那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支持撤销该借条,此时借条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受胁迫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那么借条在形式上可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写借条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被恐吓要求还款数额而写的借条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关键在于受胁迫方是否能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并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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