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在探讨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的、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破产后用来还账的那些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而在实际情况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其归属和处理有其特殊之处。 当企业破产时,对于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它与普通的破产财产有所不同。如果担保权人对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在清偿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以先就该担保物的价值获得清偿。当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时,超过部分才属于破产财产。例如,企业用一栋价值 500 万的房产作为 300 万债务的担保物,当企业破产时,担保权人先从这栋房产的价值中拿走 300 万来偿还债务,剩下的 200 万就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 相反,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务,那么担保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就作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比如,企业用价值 200 万的设备作为 300 万债务的担保物,担保权人先从设备的价值中拿走 200 万,剩下的 100 万债权就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所以,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能简单地说属于或不属于破产财产,要根据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务的关系来确定。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普通债权;而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的部分,担保权人未受偿的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担保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