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考核未完成为理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在探讨公司以考核未完成为理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能随意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并没有直接提到考核未完成可以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提到了“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以考核未完成辞退员工,往往会主张员工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但是,公司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可不是简单说考核未完成就行的。公司需要有明确、合理的考核标准,并且这个考核标准要提前告知员工。比如,考核标准不能是模糊不清的,像“工作态度不积极”这种就很难作为有效标准。同时,这个标准要与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相关,不能设定一些不切实际的目标。 而且,当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仅仅以考核未完成为由就辞退员工,那么这种辞退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情况的证据,比如工作成果、考勤记录等;公司则需要提供考核标准、考核过程以及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