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制安排加班时间进行排休合法吗?
我在一家单位上班,最近加班比较多,单位直接就给我安排了排休时间,让我必须在他们规定的时间休息,不能自己选择。我想知道单位这样强制排休的做法合不合法,我有没有权利自主安排我的加班调休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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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加班,就是劳动者在原本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进行工作。而排休,就是将加班的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休息。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里强调了“协商”,也就是说,加班这件事不能用人单位单方面说了算,需要和劳动者商量。 对于加班后的排休,《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单位是可以安排补休的。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强制排休。 一般情况下,如果单位强制安排排休,可能涉及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休息时间是有一定自主支配权的,单位应该和劳动者充分协商后再进行排休安排。不过,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加班和排休,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单位的强制排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合法的。 但如果劳动者认为单位的强制排休不合理,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先和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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