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末位淘汰”解雇员工是否合法,赔偿责任如何?


公司使用“末位淘汰”解雇员工是否合法,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末位淘汰”。“末位淘汰”就是公司根据一定的考核标准,将排名靠后的员工辞退。但这并不等同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指的是员工没有能力达到岗位的要求和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要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二是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三是员工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而“末位淘汰”并不一定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因为排名靠后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比如竞争激烈、考核标准不合理等,不一定是员工自身能力的问题。所以,如果公司仅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雇员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当遇到公司以“末位淘汰”解雇员工的情况时,员工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员工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绩效考核结果、工资条等,以便更好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