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隔十年后才给补偿是否合法?
我遇到了一件事,有个事情当时应该给我补偿,但一直没给,现在都过去十年了,对方突然说要给我补偿。我就想知道,这 种相隔十年后才给补偿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法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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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相隔十年后才给补偿是否合法,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补偿”在法律中的概念。补偿通常是指在合法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给予的一定经济弥补。比如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给予的补偿。这和赔偿有所不同,赔偿一般是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赔付。
从时间角度来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如果在这十年期间,补偿的义务方没有履行补偿义务,而权利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没有主张权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那么权利方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通过诉讼途径来要求补偿,法院可能不会支持权利方的诉求。然而,诉讼时效经过并不意味着补偿义务的消灭。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义务方自愿履行补偿义务的,履行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所以,相隔十年后才给补偿,从补偿义务本身来说,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是可以进行补偿的;但如果权利方想通过 法律强制手段来获取补偿,就需要考虑诉讼时效的影响了。此外,如果是涉及行政补偿等情况,还有可能适用特别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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