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长威胁辞职有赔偿是否合法?
我是一名护士长,因为和医院领导有点矛盾,领导就威胁我让我辞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真的辞职了,能获得赔偿吗?这在法律上合不合法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人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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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劳动关系中,辞职一般分为员工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也就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通常是员工自愿向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关系;而被动辞职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的一些行为,导致员工不得不离开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到护士长被威胁辞职这个情况,如果是医院领导威胁护士长,使得护士长“被迫”提出辞职,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上是医院单方面解除了与护士长的劳动关系。因为护士长并非出于自身真实意愿主动辞职,而是受到了医院方面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护士长是有权要求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的。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护士长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受到威胁才提出辞职的。比如,可以是领导威胁的聊天记录、录音,或者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护士长的赔偿诉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没有证据,仅仅口头上说受到威胁,在法律程序中很难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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