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是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开车上路出了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赔偿。我不太清楚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是不是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定的。就是说,是不是只有我有过错,交强险才会赔偿?我想弄明白交强险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好确定后续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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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而交强险责任并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不论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例如,甲开车正常行驶,乙突然闯红灯横穿马路,甲避让不及撞到乙。此时,即使甲没有过错,甲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要在责任限额内对乙进行赔偿。这充分说明了交强险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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