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打工突发疾病,工地老板有责任吗?


在工地打工突发疾病,工地老板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在工地打工时突发疾病,并且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视同工伤。一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工地老板所在的单位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突发疾病没有死亡或者超过48小时才死亡,一般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过,如果老板存在过错,比如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员工因这种不安全因素而诱发疾病,那么老板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要求老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另外,如果老板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而员工突发疾病本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一部分费用的,那么老板可能需要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