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转让不享有的股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手里有一份转让股权的合同,可后来发现转让方根本就不享有这些股权。我现在很担心这份合同的效力问题,不知道它到底有没有效。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像这种转让不享有的股权的合同,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效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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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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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转让不享有的股权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股权,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股权转让合同,则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他人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满足了这些条件,那么它在签订时通常是有效的。 在转让方不享有股权的情况下,这其实涉及到无权处分的问题。无权处分就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对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转让方不享有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为其没有处分权就必然无效。 如果转让方不享有股权却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转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是否享有股权是有如实告知义务的。如果转让方隐瞒了自己不享有股权的事实,就构成了违约。受让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转让方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此外,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转让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就转让不享有的股权,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合同的效力。比如转让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受让方是否善意、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如果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转让方不享有股权,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那么受让方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但股权的善意取得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总之,转让不享有的股权合同不一定无效。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当事人应该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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