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之前签的合同是否还成立?


在探讨被判刑之前签的合同是否还成立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通俗来讲,就是双方都同意了合同里写的那些事儿。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说明只要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定的形式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 一个人被判刑,这属于其个人的刑事法律状况,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对其在判刑之前签订的合同成立产生影响。合同的成立主要关注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以及是否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例如,甲和乙在甲被判刑之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就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并且按照约定签了书面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在签订时就已经成立了。 然而,虽然合同成立了,但并不一定就会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即使合同成立了,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 被判刑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之前签订的合同不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合同的基本要素来判断。但合同是否生效则需要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进行审查。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定情形,那么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