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就是合同终止吗?


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并非同一概念,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首先来解释一下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合同签订后,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决定让这个合同不再继续履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方要收回房屋自己使用,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当甲方按照约定通知乙方时,这份租赁合同就可以解除。 而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合同终止并不局限于合同解除。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甲也支付了货款,此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从法律后果来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而合同终止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负有保密等义务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比如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可能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搬离房屋,甲方可能需要退还剩余的租金等;而如果是合同正常履行完毕而终止,双方就没有这些后续的事情了。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我们在处理合同相关事务时,要准确区分它们,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