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所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在探讨签订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的含义。所谓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就是一方当事人明明知道某些信息对合同的订立或者履行有重大影响,却故意不告诉对方。这些重要事项可能涉及合同标的的真实情况、质量、性能、权利瑕疵等方面。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者产权纠纷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里的欺诈手段就包括故意隐瞒重要事项这种情形。也就是说,当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导致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受欺诈的一方是有权利采取行动的。 当受欺诈方发现对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果受欺诈方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这份合同从签订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比如,买方要返还标的物,卖方要返还已收取的款项等。要是受欺诈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就会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签订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项所签订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